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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辅导司考:05年试题分析及06年预测
新浪网 作者:鄢梦萱教授  2006-6-29 16:42:47 点击: 次  发表评论

一、经济法

  (一)分值分布

经济法

单选

多选

不定项

案例

劳动法

2分

4分

 

 

消、产法

2分

4分

 

 

 

2分

2分

 

 

环境保护法

1分

2分

 

 

土、房、承包

1

6

 

 

银行法

1

2

 

 

竞争法

 

2

6(反不正当)

 

证券法

1

2

 

 

 

10

24

6

 

  注:证券投资基金法、会计法、审计法无试题出现。

  (二)经济法在考试中的变化趋势

  1.从2004年开始经济行政法规则部分比重增强

  如2005年单选第20题“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和04年不定项第100题民工题目相似考察合法性)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

  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

  【参考答案】C。这道题主要考察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见《劳动法》第91、92、94条规定。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A.设计阶段 B.可行性研究阶段 C.竣工验收阶段 D.投入使用阶段

  【参考答案】B 三校的试卷中出现过课堂中间都讲解过.

  考点有所拓展2004年考察的银监会的职责考察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程序税法中的关于强制执行措施.重要的经济主体的职责和措施我们都要注意.法律责任要关注.

  2.传统考点重点仍然固定,但考察角度发生变化越来越隐蔽要求准确性

  通观200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各部门法之间分数的比例以及具体部门法中的考察重点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经济法考察中一贯的思路。如: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第19题)、消法中经营者的义务(第21题)以及损害赔偿(第22题)、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事项(第23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强制执行措施(第24题)、土地法中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第26题)、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第28题)。这些考察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以往考察内容的再现,并无太多的创新。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经济法以及各部门法的重点是集中的,但是考察的角度有变化,一是考察考生的细心和对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二是考察考生的基本法理知识是否牢固。

  如:第66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劳动法规定不是现在实行的规定需要看清题干)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参考答案】ACD。注意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标准工时制度的区别。(上课时讲授过)

  见《劳动法》第36、38条。

  再如第67题第4个选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参考答案】AB

  D选项错误。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效力上,法律的效力最高,其次是行政法规,接下来是集体合同,最后是劳动合同。就合同效力来说,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时,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又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以上没有讲到******

  (三)经济法和商法授课思路

  1.和三校筹划中的商法讲授总共有14个课时其中有两次串讲四次做题以及四次讲评.我们提供教材将大纲所列部门法按照法条分层次讲解对重点法条和大纲难点进行精确讲解.教材中间就包括历年和应当掌握的试题希望大家实现拿到我们的教材和题目就可以不用再花费时间看别书目了,顺利通过商经的考试。

  经济法覆盖面广,分值分散,被认为是耗费精力但是得分率较低的法律部门。我们强调对传统重点部门法重点复习,将经济法的练习题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基础训练题,是跟教材内容相匹配的,第二类就是专项练习题,按照专项来设立,如公司的设立制度等,第三部分是模拟题,不少跨学科跨部门法的题目。。在众多的经济法中,仍然是有重点的,而且这个重点是比较明显的。司法考试必然要考察。我们将经济法分为三个梯队,首先是最重要的法律,是指必然要考察并且分值较为集中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税法(含个税法和征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从法条到法理到习题,我们都会进行详细的讲解,比如产品质量法中间的产品责任的第41-46条,我们不仅要讲产品责任,还要讲授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两类责任的区别,还有加害起诉,通过诉讼时究竟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都会详细讲解;其次是次重要的法律,是指肯定会考察到,但只有1或2道题的法律,其所占面最广。包括:银行法、环保法、证券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这些题目是点明重点,因为这些法律非常耗费复习时间,需要去繁就简的一个过程;最后是不太重要的法律,这些法律或者不被考察到,即使考察到,也是1题的题量,而且还极不容易得分。如: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审计法、会计法、土地承包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如04年出了一道题目,涉及“审计风暴”,05年没考。对这些法条,结合这两年的经济热点和金融热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2.强调针对性复习和复习技巧的训练

  “抓大放小”是对经济法复习一个非常有用的方法。目的是避免全盘皆抓,结果是全盘皆输。在授课时,会有目的的强调记忆技巧和答题技巧,而非一味的死记硬背。

  二、商法

  (一)分值分布

商法

单选

多选

不定项

案例

公司法

5分

4分

 

15分

企业法

3分

2分

 

 

破产法

1分

4分

 

 

保险法

1分

 

8分

 

票据法

2

2

 

 

 

12分

12分

8

15

  (二)公司法的变化。商法在2006年的复习备考中值得大书特书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法要单独于经济法之外,结合起来进行讲解,两者间有交叉的部分,比如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两部门法结合起来讲解会加深大家的印象。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中之重,并且这些年的固定模式是第四卷中的一道分值较高的公司法案例题。2006年起实行的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完全没有变化的不到百分之十。并且,这种大的修改是广泛的实质上的制度规则的创新,是公司法理念的突破。所以对以往公司法真题不能过分依赖,需要全部进行全新的解读。

  首先是宏观上把握。新公司法,更多强调的是促进、推动和鼓励,是强化公司的自治,尊重公司的自主权。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体现在对待试题答案的态度,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以章程条款适用优先,大家要注意章程条款。如:股东会的表决基本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是采取“一票一权”表决,如何解决?当然是以章程约定优先适用。(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改革,而且是非常重大的变化。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1、公司设立制度中,门槛降低,最低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26条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和以往区别较大);

  2、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分期缴纳是对法定资本制的一种缓和;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仍然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这条直接反映了国家资本制度的改革,肯定要涉及表现在考试中。

  3、强调公司自治,设立了专题。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4、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注意其没有最高比例的限制等(原公司法12条);

  5、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6、承认一人公司,增加相关规定,直接体现了对公司社团理论的冲击,可从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两者上出题。尤其是对个人公司的限制,肯定会涉及到。

  7、对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和继承专章规定;

  这还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这样的变化是我们在授课时着重强调的方面。

  (三)授课思路

  下面,我们要介绍一下公司法的授课方式。公司法无疑需要全部重新开始学习,以前的资料也好、试题也好,均不具有太大的参考价值,不仅对我们考生,对出题者来说,同样也是一门全新的课程,需要推倒重来。

  1、对基本原理的重视。如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原理,要详细讲解。

  2、针对发生变化的规则,需要有区别的对待。比如公司的设立制度,它的变化体现了营业自由鼓励投资的精神,这种变化肯定是我们需要特殊关注的,此外还有组织制度,资本制度的变化也要关注。再比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指对的条款,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这是我们需要细化和归类的问题。我们还设立一个专题是公司法的案例,我们归纳了六大类案例类型,采用

新东方作文模式,根据案例类型总结了两种解题的模块,按照模块衔接就可以顺利答题。

  *******以下未讲********3、考虑一些条款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提示解决方案。比如“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在缴纳第一比出资后,接着下来的问题: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是按照“实缴”的比例还是“认缴”的比例投票表决?分红的比例如何确定?股东不能出资怎么办?这时侯,对公司而言,该股东认缴的这部分资本由谁来出?其他出资人有填补义务吗?再比如,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当某一个股东还没到该把自己认缴的资本出足的时候,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已经将股本转让,承受转让的新股东还有没有填补责任呢?这都是分期缴纳出资将会遇到的,这也是我们在授课时会着重强调的问题。

  4、公司法和证券法结合讲解。

  5、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目综合性增加。授课时将会归纳案例类型,并归纳解题模式。

  (四)商法其他部门法

  预计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的其他部门法均为陪村角色。总体来说,重点部分和出题思路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但要关注破产法的新动态,比如劳动债权和金融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对这一系列法律,我们依据专题来讲解,并在以往的授课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素材,可以说,是不能失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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