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设计人员职业技能考试体系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完成全国设计人员职业技能的考试工作,根据《全国设计人员职业技能考试体系标准》和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委员会文件 ( 全考委字2006( 001 )号 ) 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设计人员职业技能考试系标准》分建筑糸列设计师、商业糸列设计师、传播糸列设计师、工业产品糸列设计师等相应专业组成,系列设计师具体名称另见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委员会文件。
第三条 《全国设计师人员职业技能考试体系标准》的考核对象,目前限制在全国中、大专院校相应专业本年度毕业生,及己毕业参加工作的学员,社会上热爱设计的学员等。均要参加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的考试科目,方可申报。
第四条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各级全国设计师考核工作均由北京的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委员会进行。凡条件具备的地区,经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管理中心授权可以负责培训、初考全国设计师资格的工作,并相应成立地区考试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全国设计师的技能作品考核与资格评审由北京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开始前,根据考试体系标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先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特许相应高级设计师的人选名单,他们必须是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应设计工作 10 年以上,在本行业有突出成就,并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以此作为专家考核委员会的候选人选。
第六条 系列本专业毕业的学员,可将有关申报资料直接寄至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管理中心,相关专业和其它专业毕业的学员,申报全国设计师资格前,需进行统一培训或自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授权各地举办各期的相应设计师资格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考核工作暂定每年四次,时间定为每年的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开始。每次专业知识、技能作品的考试的初审由各省市考试中心负责,二审每次评审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成员对考核结果签字认可。资格证书在每次考核评审后10 个工作日制作完毕并颁发。
第九条 我国各高等院校开展相应行业的相应专业较少。部分从业人员都不同程度地进行过各类培训班,凡参加相应专业培训班累计时间为两年以上者(以相应证书为准),均视同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条 各级相应设计师考核条件中关于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中的项目数量、面积、投资大小的具体规定是评审工作中很重要也是很具体的量化标准,但申报者如果在从事的业绩中项目不大,投资也不高,但设计确有水平,评委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第十一条 考核体系标准中相应设计师考核明确规定,相应设计师的美术基础技能占考核评审 20 ,理论基础占考核评审 30 ,计算机绘图的基本技能占考核评审 30 ,工作实践经验占 20 。
第十二条 对设计从业人员掌握外语是重要的,尤其对于中青年设计人员来说,但考虑到目前设计队伍的实际情况、外语水平只作为参考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各级设计师资格个人与各省市授权培训认证中心均需交报名费,考核费。请于每年 3 月 15 日、 6 月 15 日 、 9 月 15 日 、 12 月 15 日前 寄至北京全国设计师职业技能考试管理中心。